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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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解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身份 | 财产保险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 |
死亡保险 |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认可,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保险合同无效 |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
受益人资格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 |
受益人指定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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