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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2-01-19 15:13:54

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尽管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付努力,一定会有收获的。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更新中,快来学习!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提示】要么“满2年”,要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符合其一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二者均不符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练习题】

【判断题】2019年10月,向某为自己17周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2020年向某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

【答案】×

【解析】(1)合同成立未满2年;(2)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级会计

【判断题】2019年10月,向某为自己5周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2020年向某儿子因模仿电视剧情节自杀身亡,向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

【答案】√

【解析】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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