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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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的界定
①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相关链接】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不是重复保险,此种情况称为“共同保险”。
(2)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
①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2.物上代位制度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保险人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
3.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提示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
【提示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注:以上预习阶段学习打卡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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