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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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常见的对物抗辩有: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020年简答题)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2015年、2013年简答题)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013年简答题)
【相关练习题】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有关乙公司的拒付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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