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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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公司的经营管理
【内容导航】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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