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2-05-10 14:44:29

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收获好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认真仔细!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知识点已更新,快来一起看看!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容导航】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公司章程

5.兼职的限制

中级会计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兼职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