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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的效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2-05-20 15:02:24

只要你在一条路上付出的足够多,能够持之以恒,就会有梦想成真的那一天。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认真学习,及时的查漏补缺。

公司决议的效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决议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容导航】

1.决议不成立

2.决议无效

3.决议的撤销

4.原告资格

5.被告

中级会计

公司决议的效力

1.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决议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决议的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决议无效VS撤销


违反

法律效力

决议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

公司章程

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4.原告资格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5.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

被告

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等

公司

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

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股东

6.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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