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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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所属章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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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的类型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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