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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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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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1)如果转让人属于有权处分,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有权、动产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所有权);(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权处分为前提。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遗失物、赃物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原则上不适用于脱离物。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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