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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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职权
股东大会职权同股东会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享有下列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010综)(“幅度”)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刻度”)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016简Q1)(“刻度”)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幅度”)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2/3)通过。(“幅度”)
3.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4.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陈小球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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