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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林冬雪2022-08-10 13: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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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知识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职权

股东大会职权同股东会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享有下列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010综)(“幅度”)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刻度”)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016简Q1)(“刻度”)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幅度”)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2/3)通过。(“幅度”)

3.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4.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陈小球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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