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当事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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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所属章节】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内容导航】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解释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2.采购模式
(1)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由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拟定后报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3)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行为。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具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
(4)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
(5)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3.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3)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4.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5.供应商
(1)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解释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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