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研习一大题: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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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万丈光芒,但不要停止自己发光。本周将进行中级会计考试,请各位考生及时调整作息,保持良好的心态迎接考试!今日份大题来啦!
2021年6月10日,深交所A股主板上市公司甲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定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甲公司董事会。6月11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请求修改公司章程。当日,甲公司发布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6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决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本次征集投票权为投服中心以无偿自愿方式征集。
6月30日,甲公司如期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为15亿股,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有11亿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4)投服中心是否有资格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说明理由。
(5)投服中心以无偿自愿方式征集投票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是否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召开时间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2)乙公司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投服中心有资格作为征集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5)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6)议案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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