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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祝艳2023-01-17 1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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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解释(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2)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

(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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