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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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承诺
1.“镜像原则”
(1)所谓“镜像原则”,是指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3)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方式与生效时间
情形 | 承诺的方式 | 承诺的生效时间 |
一般情况 | 承诺通常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均可) | 承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 |
特殊情况 | 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
3.承诺的撤回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迟发”与“迟到”
承诺的“迟发” | 承诺的“迟到” | |
界定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
法律后果 | 作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预习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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