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特殊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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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支票的特殊规定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 |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支票 |
付款人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
收款人 |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
种类 | 现金支票 |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
转账支票 | (1)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
普通支票 | (1)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 |
出票 | 条件 |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3)预留印鉴 |
授权补记事项(2018年简答题) | (1)金额(属于出票行为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称(不属于出票行为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 |
付款期限 | 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018年简答题) | |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预习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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