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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高岩2023-05-10 18:26:47

中级会计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内容较多,因此考生需要花费精力进行记忆。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打卡学习吧!

代理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代理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三节代理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大纲要求:掌握)(★★)

1.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对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要求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以行纪商名义实施)、寄售(以寄售商店名义出售)、无权处分行为(以无处分权人名义实施)均不属于代理。

(2)在代理权限内实施,否则将构成无权代理。

(3)独立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进行判断,并直接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代理目的。传递信息、中介行为等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4.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有效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不当代理、违法代理(大纲要求:掌握)(★★)

1.不当代理——滥用代理权

种类

界定

代理行为效力

责任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不当代理——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2023年新增)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代理(2023年新增)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转委托代理(大纲要求:掌握)(2023年新增)

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但在紧急情况(如急病)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四、无权代理(大纲要求:掌握)(★★★)

(一)表见代理

1.基本法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1)相对人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事实上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二)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效力待定

2.追认,行为有效

3.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4.被撤销,行为无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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