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高岩2023-05-12 13:28:16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备考要充分了解教材内容,记牢知识点,避免混淆记忆。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五节民事诉讼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大纲要求:掌握)(★)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民事纠纷案件,商事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定的非讼案件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大纲要求:掌握)(★)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仅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采用。

2.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大纲要求:掌握)(★★)

1.概述

(1)诉讼管辖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级别管辖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解决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四、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六、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法院调解

3.强制执行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