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等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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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大纲要求:掌握)
1.条件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股东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如国家公务员)。除担任发起人外,股东不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关法人一般不能担任公司股东,但依法对外投资时,仍然可以成为国有股东。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外商投资应遵守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
3.认缴资本制
(1)股东的出资方式;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章程
(1)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
2.订立公司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4.股东缴纳出资。
5.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大纲要求:掌握)
1.股东会
2.董事会、经理
3.监事会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大纲要求:掌握)
1.内部转让: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明确表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排除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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