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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资格和义务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3-05-25 1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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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资格和义务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忠实义务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本公司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事相竞争业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勤勉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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