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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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一、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特殊之处
1.特殊的领域: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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