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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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一、解散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的时间
四、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五、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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