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总不能还没努力就向生活妥协吧。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2≤X≤50)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
(一)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