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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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留置权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留置权的规定
一、能否留置——基本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二、能否留置——有关“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有权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三、法定产生而约定排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留置财产
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六、留置权的实现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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