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通论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所有细微之下,都隐藏着春暖花开冰面破裂的巨响。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物权通论★★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通论
一、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合同债权作为请求权,其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予以配合。
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合同债权是相对性权利,原则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具有特定性。
物权是对世权,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合同债权是对人权,权利人和义务人特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为限,而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1.类型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
2.内容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三、物权的种类
1.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2.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最优先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存在于某标的物上,而债权请求的内容也指向该物而与物权发生冲突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是直接且排他地支配物的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