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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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公益性(通常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才有可能获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2.无偿性;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转让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足土地出让金);
4.无期限性;
5.行政性(须经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二、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期限
居住用地为70年;
工业用地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2.期满的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须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受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同样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的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2.受让人得依法行使剩余年限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广义的“受让取得”,还包括互换取得、受赠取得等。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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