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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3-06-26 14:13:27

无论我多早迎接这清晨,在路上,都会有人在。我以为别人都在梦乡,但无论什么时候,世界都比我快一步。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居住权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居住权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居住权的规定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二、居住权的设立

1.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四、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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