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无论我多早迎接这清晨,在路上,都会有人在。我以为别人都在梦乡,但无论什么时候,世界都比我快一步。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居住权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居住权的规定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二、居住权的设立
1.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四、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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