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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意义、分类和保护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3-06-27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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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意义、分类和保护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占有的意义、分类和保护制度★★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占有的意义、分类和保护制度

一、占有的分类

(一)占有是否为依法占有

有权占有:基于各种物权或债权的占有。

无权占有:抢夺人对于赃物的占有。

(二)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依法占有

善意占有:继承人误以为是遗产而占有该财产。

恶意占有: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

(三)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货物买卖中,货物交付前卖方对该货物的占有,货物交付后买方对该货物的占有;盗窃者对于所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

(四)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

二、恶意占有人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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