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谨慎和勤奋带来好运,勤勉是好运之母。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制度★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制度
一、受托人的变更
1.受托人的解任
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受托人的辞任
(1)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2)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3.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受托人对委托人所委托的信托财产负有亲自管理和处分的义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履责,其职责终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