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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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预算编制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编制的规定
一、编制对象
预算编制的对象是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在未经权力机关批准之前,仅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编制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举债
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②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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