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冲刺阶段,冲刺阶段要查缺补漏,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各章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看看这些知识点还有没掌握的吗,如果有的话,那就一起学习吧!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4.发起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5.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5)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6.创立大会的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中级会计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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