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产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越来越近了,剩余的备考时间尤为珍贵,时光不负有心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各章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个合伙人。某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益,表现形式为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6年简答题)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简答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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