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蕾2023-08-22 10:31:00

人贵有志,学贵有恒。即将到来的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一定要坚持到最后,相信付出就会有收获。下面为大家整理了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4.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未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6.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