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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蕾2023-08-22 13:51:25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属于基础章节,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知识点,一起打卡学习吧!

法律行为制度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法律行为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大纲要求:掌握)(★★)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大纲要求:掌握)(★★)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

合同行为

决议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消费者到超市购买食品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从)

从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大纲要求:掌握)(★★)

1.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以下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具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四、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大纲要求:掌握)(★★)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会成就),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2)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下次下雨时”)。

(3)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生效条件/期限VS附解除条件/终止期限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恶意干预条件的成就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五、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大纲要求:掌握)(★★)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纲要求:掌握)(★★)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因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可不撤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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