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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蕾2023-08-22 14:05:49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属于基础性章节,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中的行政诉讼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行政诉讼

【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三节行政诉讼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纲要求:掌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自然资源确权行政争议)。

3.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大纲要求:掌握)(★)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原告(大纲要求:掌握)(★)

原告

举例

行政相对人

甲企业不服A市B区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企业(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对B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受害人

曹某被刘、关、张3人群殴,A镇派出所仅对关某和张某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刘某未予处罚,曹某(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A镇派出所,要求追加对刘某的处罚

相邻权人

甲商场和乙公司毗邻,A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甲商场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盖20层,乙公司认为加盖后将影响其采光,乙公司(相邻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A市城乡规划局,要求撤销其批准决定

公平竞争权人

A县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给予本地企业特殊加分优待,参与竞标的外地企业甲公司认为A县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甲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A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诉讼的被告(大纲要求:掌握)(★)

情形

被告

直接起诉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过复议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

起诉原行政行为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1.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2.第一审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除上述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

(1)被告举证

①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只审查合法性和明显不当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②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的类型

判决类型

适用情形

判决驳回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

判决履行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判决变更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①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4)诉讼不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告官要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6)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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