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新增考点总结!考前速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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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9月9日开考,今年《经济法》科目教材发生了比较多的变化,结合“逢新易考”传统,建议考生着重对今年新增内容、变化内容的复习。下面带来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整理的《经济法》科目教材变化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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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与教材,本文以表格形式简单整理了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部分新增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还搭配了对应的知识点讲义,大家可以对照考纲的学习要求来检查备考成果,及时查漏补缺。
章节 | 知识点 | 学习要求 | |
第一章 总论 | 新增 | 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内容 | 熟悉 |
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 | 熟悉 | ||
转委托 | 熟悉 | ||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了解 | ||
调整 | 裁定停止执行的相关内容 | 熟悉 |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新增 | 实名登记与实名验证 | 了解 |
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 | 了解 |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新增 | 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事项 | 熟悉 |
实名验证 | 了解 | ||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 新增 | 他项权利登记 | 熟悉 |
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受让”的细化解释 | 了解 | ||
调整 |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部分内容 | 了解 | |
第六章(1) 票据法律制度 | 新增 | 电子商业汇票的到期日、签章 | 了解 |
票据上记载事项相关内容 | 了解 | ||
第六章(2) 证券法律制度 | 新增 | 存托凭证的发行 | 熟悉 |
调整 |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 熟悉 | |
第六章(3) 保险法律制度 | 新增 | 财产保险合同分类中的“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 了解 |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 了解 | ||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 新增 | 财政支出的相关内容 | 了解 |
预算的初级审查 | 了解 | ||
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相关内容 | 熟悉 |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加强使用管理 | 了解 | ||
调整 | 预算的基本原则 | 了解 | |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相关概念 | 了解 |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 熟悉 |
1、 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2023年新增)
1.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3)严格公正司法;
(4)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2、 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
不当代理——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2023年新增)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代理(2023年新增)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转委托
转委托代理
1.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但在紧急情况(如急病)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4、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23年新增)
5、 裁定停止执行的相关内容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告官要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6)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6、 实名登记与实名验证
公司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7、 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类型、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3年新增)
8、 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事项
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 普通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 |
①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②出资额 ③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 ①合伙协议、合伙期限 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③登记联络员 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⑤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
9、 实名验证
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实名验证。
10、 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又称他物权登记,如在不动产上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11、 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受让”的细化解释
当事人以简易交付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时;但我国现行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尚不承认占有改定构成交付。(2023年新增)
12、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部分内容
对遗失物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学理上仍存在争议
13、 电子商业汇票的到期日、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2023年新增)。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章(2023年新增)
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电子票据,票据当事人在电子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14、 票据上记载事项相关内容
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总述)(P283)
(1)任意记载事项: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
(2)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依法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在直接当事人间发生其他法律效力的事项。(2023年新增)
(3)无益记载事项:记载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事项。(2023年新增)
(4)有害记载事项:一旦记载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者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2023年新增)
15、 存托凭证的发行
存托凭证的发行(大纲要求:掌握)(2023年新增)(P323)
1. 什么是存托凭证?
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境外公司将其部分已发行的股票托管在当地金融机构,由中国境内的存托人(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或者证券公司担任)签发、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2. 对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要求
(1)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责任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认股权证、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不适用《证券法》,其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3年新增)
17、 财产保险合同分类中的“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赔偿额的确定方式
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评定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财产保险合同多为此类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约定的赔付条件成就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18、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2023年新增)
①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②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③风险管理咨询;
④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9、 财政支出的相关内容
财政支出可以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支出也称为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把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相关主体发生的支出。(2023年新增)
20、 预算的初级审查
初步审查(2023年新增)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③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⑤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1、 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相关内容
■ 编制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举债
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②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3)地方政府债券
①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23年新增)
③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2023年新增)
⑤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 预算编制的方法
(1)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①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②本年度收支预测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2023年新增)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特殊编制方法(2023年新增)
①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③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④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 预算编制中的特殊安排
项目 | 应设or可设 | 用途 | 设置要求 |
特殊扶助资金(2023年新增) | 应当设置 | 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 必要资金 |
预算预备费 | 应当设置 | 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 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
预算周转金 | 可以设置 | 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 (1)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 (2)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可以设置 |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 —— |
■ 预算执行
组织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3)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4)国库(2023年调整)
①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②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③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④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⑤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5)财政专户(2023年新增)
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②特定专用资金,包括:
(A)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
(B)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
(C)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D)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预算执行中的余缺调剂
(1)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2023年新增)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2023年新增)
(3)超收收入(实际完成数>经批准的预算收入数)
①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②政府性基金预算超收收入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年新增)
(4)短收(实际完成数<经批准的预算收入数)
①一般公共预算短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②政府性基金预算短收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1)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2023年新增)
■ 动用预算预备费与预算调整(2023年新增)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2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加强使用管理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②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③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23、 预算的基本原则
“跨年度预算平衡”不再作为独立的预算基本原则,归入“统筹兼顾”原则。
24、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相关概念
方式 | 基本含义 |
邀请招标 | 采购人依法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
询价 | 询价小组就采购项目向不少于3家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
25、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1)享有出资人权利
①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③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3)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4)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以上内容来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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