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效力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积累而成。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了,为大家整理了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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