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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韩艺2023-08-29 13:48:47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考生们都准备的如何了呢?备考的过程中,大家要坚持不懈,不放弃!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一起学习吧!

撤销权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撤销权

1.可以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债务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第三人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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