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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韩艺2023-09-04 16:22:34

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不停止一日努力。2023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祝愿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下面是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一起学习吧!

要约收购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1)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2)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不符合免除发出要约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8.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9.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0.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新增)

1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1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1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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