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练习一大题:9月5日
早成者未必有成,晚达者未必不达。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也是如此,很多考生因为备考晚在现阶段提不起冲刺积极性,认为自己必败无疑,但是正如我们无法预测明天回发生什么事一样,我们也无法知道自己究竟会不会通过考试。因此,静静盛开吧。
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2021年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当日,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钱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
(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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