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巩固一考点
在备考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的过程中,各位考生要付出努力,争取能顺利通过考试,取得证书。没有做不成的事情,只有做不成事情的人。让我们一起学习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内容吧!
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处分而取得的财产;
(4)受托人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灭失、毁损,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2.信托财产的条件
(1)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只要满足了可转让性、确定性与合法所有性要求,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金钱、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2)商誉、经营控制权等营业上的利益,因非确定的独立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具有专属性质的权利,因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且不能转移,也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受托人,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受信托目的的约束,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受托人并未取得信托财产的绝对权能。
(2)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是,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4)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主张信托利益,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权。即使信托关系终了后,委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文件将信托财产归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因此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5)偿债方面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占有和控制信托财产,但受托人无权用信托财产清偿其与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或者拍卖信托财产来满足其与该债务相对应的债权。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6)抵销方面具有独立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信托设立后,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变化成各种形态,在信托结束前,不管信托财产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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