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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3-10-11 11:14:04

2024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入到了预习阶段,在学习的开始就要规划好自己的备考之路 ,一步一步坚持走下去。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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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代理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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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述

(1)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转委托代理

(1)基本概念

转委托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2)适用情形

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允许转委托代理:

①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②出现紧急情况,如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3)转委托的第三人

①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

②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

③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④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4)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①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②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3.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法律后果

(1)一般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情形的,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1)前两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种情形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6.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代理关系终止

代理人原因

(1)代理人辞去委托

(2)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原因

(1)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2)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有例外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

其他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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