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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3-10-11 1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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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仲裁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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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

1.仲裁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2)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虽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是,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

效力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未声明向法院诉讼

①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排他性

独立性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书面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不公开审理

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②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和解与调解

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效力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中止执行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恢复执行。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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