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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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仲裁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仲裁制度
1.仲裁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
(2)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 |
不能提请仲裁 |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
(2)行政争议 | |
不适用于《仲裁法》 | (1)劳动争议 |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2.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虽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是,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 内容 |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
仲裁协议 | 效力异议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未声明向法院诉讼 | ①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
②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排他性 独立性 |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5.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书面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不公开审理
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②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和解与调解
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效力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中止执行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恢复执行。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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