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不断的学习才会不断的进步,2024年中级会计师备考预习阶段已经开始了,下面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相关知识点,快一起学习吧!
【知识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协议管辖的除外 | ||
履行地的确定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2023年新增) |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 |||
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 | 由①运输工具登记地②运输目的地③保险事故发生地和④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人身保险 | 由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票据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①运输始发地②目的地或者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由①事故发生地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提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称“承租施政”),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 港口所在地 |
继承遗产纠纷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管辖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民法院。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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