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想要成为更好的自己,就要坚定目标努力奋斗。2024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打好预习阶段的基础,特整理了预习阶段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与独任制度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④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③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有例外: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小姐姐(简)的老公特毒(督)”);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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