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想要在中级会计师的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就要规划好自己的备考之路 ,并一步一步走下去。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已为大家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审判程序
(1)起诉(起诉状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2)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 适用 |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
不适用 |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
②发回重审的 | ||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
简易程序规则 | 开庭 |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
传唤、通知和送达 |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解释】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
独任制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程序转换 | ①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岀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 |
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 ||
简易小额诉讼 程序 | 范围 | ①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
审结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 |
不得适用 |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
(3)二审程序
上诉期 |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 |
一审判决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一审裁定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上诉程序 |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
二审结果 | 维持原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依法改判 |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 |
发回重审 |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
发回或改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
【提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4)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提出者 | 法院院长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
当事人 |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
④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 ||
⑤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Ⅰ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Ⅱ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Ⅲ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