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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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院调解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法院调解
(1)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调解生效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②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③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可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⑤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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