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的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学习期间大家一定要坚持到底!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今日已更新,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行政复议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确权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行政审核行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行政给付行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其他行政侵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特殊关系
(1)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
只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只复议不诉讼(复议终局)
(3)或诉讼或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第三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岀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4.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④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②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3)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类型
维持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
履行决定 | 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但不履行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4)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自觉履行 | 被申请人应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限期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
强制履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 ①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②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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