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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管理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3-10-17 14: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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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管理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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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管理

1.登记事项

(1)公司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注册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设立登记

(1)实名登记要求

公司实行实名登记。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2)公司登记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③住所相关文件;④公司章程;⑤法定代表人;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公司的成立日期

申请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4)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营业执照

①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类型、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6)撤销登记

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受虚假公司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

②因虚假公司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公司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3.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4.公司歇业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3)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4)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公司歇业期间,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5.注销登记

(1)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2)公司注销登记前应当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4)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①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②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5)直接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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