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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3-10-25 1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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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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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

1.公司合并

(1)合并方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注销。

(4)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无论债权是否到期均可)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形式

①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

②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2)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减资

(1)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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