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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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 | ①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 | |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 ||
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 ||
性质 | 独立性 |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确定的财产份额或比例 |
完整性 | ①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转让 |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对外转让 |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3.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要求— —必须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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